核定扣除試點企業向農戶收購農產品,沒有取得發票,是否可以計算核定扣除進項稅額?
答:根據《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福建省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暫行實施辦法>的通知》(閩財稅〔2017〕40號)規定:“
第二十八條 試點納稅人自執行核定扣除辦法之日起,購進農產品計算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按規定取得(或開具)合法有效憑證。
第二十九條 試點納稅人取得的購進農產品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仍需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認證和稽核比對。
對試點納稅人應取得未取得發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按規定認證、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未按規定稽核比對,應開具未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的,主管國稅機關按照發票管理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因此,核定試點納稅人按規定取得合法有效憑證均可以計算核定扣除進項稅額。